会员管理
大连交易集团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交易集团各业务板块会员管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会员及相关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以及大连交易集团各业务板块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交易集团各业务板块实行会员制度。在大连交易集团各业务板块从事交易活动及相关服务的法 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具有会员资格。会员资格的取得应以诚信、公平、自愿为原则,并须经大连交易集团审核同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经大连交易集团审核同意,授予会员资格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会员从事交易活动及相关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 政策性规定和大连交易集团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 作,并自觉接受大连交易集团管理。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五条 会员申请不受区域、行业、产业、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限制。凡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均可以向大连交易集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 得会员资格。大连交易集团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对会员数量和标准进行控制。
第六条 大连交易集团会员分为经纪会员 (经纪人)、服务会员和投资人会员。
经纪会员 (经纪人)是指具有国有产权交易、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自然资源交易、国企阳光采购、环境权益交易等各类业务交易资源,可推荐进入大连交易集团各业务板块完成交易或在场内从事各类产权交易双方经纪代理或撮合交易等业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招标采购类业务不涉及经纪会员 (经纪人)。
服务会员是指从事服务于各类交易业务而开展咨询策划、 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拍卖、融资、担保等专业化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投资人会员是指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的机构、组织或自然人。同一申请主体可根据自身条件及拟开展业务需求, 向大连交易集团同时申请上述多个会员资格,并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经大连交易集团审核同意后,获得相应会员资格。其他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政府采购机构等合作机构在大连交易集团开展交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七条 地市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或经所出资企业授权的单位,经申请可成为国企会员。 国企会员属于服务会员,专门为所出资企业系统内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项目推介、交易辅助等服务。
第八条 申请成为大连交易集团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具有相应业务资质或经营范围;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大连交易集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会员资格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会员入会申请表》及相关承诺;
(二)营业执照或相应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行业许可证明或执业资质证书;
(四)工商查询的企业章程;
(五)最近三年的业务经营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大连交易集团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十条 大连交易集团在收到会员资格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入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通过会员资格审核的申请单位领取大连交易集团统一颁发的《大连交易集团会员证书》 (简称《会员证书》)并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审核未通过的,大连交易集团将退回申请人全部申请资料, 不予批准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大连交易集团对会员资格实行年检登记制度。每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由大连交易集团集中对会员当年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合格后,对会员资格证书予以年检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时,应自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大连交易集团报告并办理变更及备案:
(一)分立、合并或名称、住所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会员代表变更;
(三)登记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变更;
(四)大连交易集团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除专项服务机构以外的专业服务会员,以及交易服务会员,经大连交易集团批准可以转让其会员资格; 国企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转让会员资格应向大连交易集团递交书面转让申请、会员资格受让方相关情况及会员资格受让方入会申请等文件。大连交易集团审查认为会员资格受让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接受会员资格转让申请,收回会员资格转让方《会员证书》,同时向会员资格受让方颁发《会员证书》,并将会员资格转让情况在网站会员栏目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经审核,会员资格受让方不符合条件,大连交易集团对会员资格转让方提出的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会员可以申请注销会员资格。注销会员资格应向大连交易集团提交书面申请。大连交易集团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后同意会员资格注销的,大连交易集团收回《会员证书》,并将会员资格注销情况在网站会员栏目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大连交易集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大连交易集团各业务板块的交易规则开展业务;
(二)享有大连交易集团提供的交易信息和其它服务;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大连交易集团创新业务;
(四)获得大连交易集团的业务指导和专业业务培训;
(五)参与大连交易集团组织的市场宣传和开发活动;
(六)与自身经营范围及权限相符的业务承揽和交易服务。
第十六条 大连交易集团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以及大连交易集团各 业务板块的交易规则,遵守大连交易集团制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二)对提供的交易服务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会员在大连交易集团场内开展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 勤勉谨慎的原则,规范运作,不允许以不正当行为开展业务, 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大连交易集团各业务板块的信息披露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保密义务;
(五)会员要对自己的业务行为承担责任;
(六)会员应当自觉维护大连交易集团的声誉,且在大连交易集团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大连交易集团的利益;
(七)自觉自愿接受大连交易集团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会费、会员执业与考核
第十七条 大连交易集团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有权使用大连交易集团交易大厅场地、计算机网络等软硬件设施,并通过经大连交易集团备案的专项负责人与大连交易集团进行业务及日常联系,原则上不要求委派常驻代表。
第十九条 会员从事大连交易集团各板块业务的执业人员须经大连交易集团培训合格后方可在场内执业。
第二十条 会员专项负责人如有变更,会员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大连交易集团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大连交易集团可以拒绝变更后的专项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可自行承揽或受大连交易集团指派从事相关业务。会员承揽业务,不得擅自超越大连交易集团核准的会员服务范围及权限。
第二十二条 会员在大连交易集团场内进行的业务活动应符合大连交易集团各业务板块的经营范围及交易规则。
如会员拓展新业务种类,须报经大连交易集团审查论证。 审查批准后方可在大连交易集团场内进行。未经大连交易集团批准,会员擅自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会员接受委托在大连交易集团各业务板块场内从事相关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由大连交易集团提供统一制式文本,并须经大连交易集团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员执业过程中,应对委托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严格按照大连交易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从事场内相关业务,必须通过大连交易集团统一办理资金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成交款等)。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开展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业务按照“谁服务、谁收费”原则,会员从事场内相关业务收取的服务费、佣金由会员直接收取并开具发票。地市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或经所出资企业授权的单位作为国企会员开展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作方式。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监管工作通知 》(辽农办综发(2021)70 号)关于探索或建立农村产权经纪人队伍的相关规定,为充分调动农村产权经纪会员 (经纪人)积极性,提高业务服务能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业务采取“ 一项目一记录”的模式以项目实收佣金为基数进行计提,原则上农村产权经纪会员 (经纪人)计提不超过基数的 70%作为经纪会员 (经纪人)服务费。大连农交中心留取不少于基数的30%作为项目佣金收入,具体以各项目委托手续或会员入会协议约定的比例为准, 由大连农交中心按季度支付向经纪会员 (经纪人) 支付。
第二十六条 大连交易集团对会员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 会员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的,大连交易集团有权利终止其会员资格。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大连交易集团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能正常完成业务,影响交易正常进行并使交易双方、大连交易集团及各子企业(单位)遭受损失的;
(二)违规收取竞价保证金、合同交易价款、服务费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大连交易集团及各子企业(单位) 和市场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的;
(四)信用评价不达标的;
(五)服务不到位,客诉问题严重,导致客户跑单的;
(六)有其他违反大连交易集团及各子企业(单位)交易规则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会员应当加强对内部从业人员的管理,具体落实和执行本 办法对会员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委托人、委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发生争议的, 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大连交易集团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大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会员对大连交易集团监管或服务措施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向大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交易集团办公室 (党群工作部) 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大连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